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

  為兒子的終身大事考慮,王芳(化名)將房屋贈與兒子小羅,但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權利。小羅離婚后,在王芳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作為撫養費過戶給了前妻,老人的居住權如何保障?22日,成都市金牛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居住權糾紛案。據悉,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成都市第一起涉居住權糾紛的民事案件。

  1998年,王芳的丈夫去世,他倆的房屋由王芳、兒子小羅及女兒共同繼承。等到小羅面臨終身大事時,王芳及其女兒放棄遺產繼承權,將房屋贈與小羅。為了保障自己居家養老的權利,贈與合同中約定了王芳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利,直到去世。

  2006年,小羅與小呂結婚,第二年生下了小小羅。2020年,小羅與小呂離婚,孩子歸小呂撫養。考慮到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小羅在王芳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作為撫養費過戶給了小呂。王芳知道后,體諒兒子與兒媳在撫養費問題上的困難,但無法接受自身居住權利受到損害,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王芳為兒子的婚姻大事著想,在約定自身永久居住權的前提下將房屋贈與給兒子;小羅離婚時為孩子撫養費著想,卻在未告知母親的情況下將房屋協議贈與給前妻。案涉各方均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及道義承擔,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撫養權和老年人居住權之間取得平衡,維護家庭和諧友善的良好氛圍,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本案審理過程中及庭后工作的處理要點。

  雖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居住權登記并不構成辦理房屋過戶的限制條件,但后續裁判文書的履行及房產管理部門的居住權登記辦理工作,還需法院與相關部門做進一步溝通銜接。截至記者發稿之時,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這是我國法律首次以法條形式對居住權的設立進行規定。不僅如此,民法典還設專章對居住權合同條款、登記生效制度、權利限制和消滅等進行詳細規定。在權利設立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申請登記的基礎文件可分為三種,即居住權合同、包含居住權的遺囑、明確居住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在權利限制方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則明確了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除非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