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撤銷婚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血友病A型是嚴重的遺傳性凝血障礙疾病,屬于重大疾病。劉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登記結婚時,未將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王女士,婚后王女士知曉劉先生患有此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王女士在知曉撤銷事由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其提出撤銷與劉先生的婚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王女士主張撤銷其與劉先生婚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撤銷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劉先生的婚姻關系。

  本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1。新舊法的變遷:從禁止結婚到交當事人決定

  關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梢钥闯?,婚姻法將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結婚的條件,將婚姻的權利交還給當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須如實告知,否則,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已登記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