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當你有一個與毒品打交道的“朋友”,千萬要提高警惕。 一定要表明立場,堅決拒絕毒品,絕不同流合污。要立即舉報制毒、販毒、吸食毒品的行為。否則,很可能因一時“義氣”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4月7日,記者從德陽市旌陽區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判決一起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三名被告均被判刑。

  2019年9月13日,黃某伙同他人在德陽市旌陽區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民警抓捕過程中逃離現場。

  得知黃某出了事情,作為“好兄弟”的劉某為逞一時義氣,將黃某藏匿起來,并將黃某偷偷送到另一個“好兄弟”伍某某家中,商量對策。二人一合計,決定將黃某送到有空房出租的朋友周某某家中。隨后,劉某開車,伍某某帶路,避開警察的搜捕,又將黃某送至周某某家中。

  “好兄弟出了點事情,想租房躲幾天”伍某某向周某某解釋到。周某某輕信朋友,想也沒想就答應下來,收取黃某房租及伙食費共3500元。

  安頓好后,黃某向劉某、伍某某、周某某坦白“自己是因為制造毒品被警察發現了,所以才跑出來的”。三個“好兄弟”不以為然,認為義氣大過天,保證絕對不會出賣朋友,讓他安心住下來。

  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周德華家中將黃強抓獲。隨后,幫助黃某躲避搜查的劉某、伍某某,和租房給黃某居住的周某某均被依法逮捕。

  經查明,除2020年1月20日左右至3月26日,黃某離開過周某某家外,從2019年9月21日至被抓獲,黃某一直躲藏在周某某家中。期間,劉某還多次前往探望,幫助黃某購買生活用品。

  另查明,黃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甲基苯丙胺液體29余千克,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旌陽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伍某某、周某某明知黃某是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幫助其逃匿、為其提供隱藏住所,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應予懲處。

  旌陽區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