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誰贍養誰繼承 事后變卦怎么判?

  法院:贍養協議有效,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有權繼承

  都說“養兒防老”,但在農村地區,老人的贍養問題一直是個難題,特別是多子女家庭,兄妹間互相推卸贍養責任的糾紛時常出現。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一起跟贍養協議有關的遺產糾紛案:五兄妹就老人的贍養問題簽訂了《調解協議》,約定“誰養老誰繼承”,但在當弟弟為父母養老送終后,其余兄妹又提出要共同分割遺產……

  父母年邁誰照顧?兄妹5人簽下協議

  林某、冷某夫妻倆育有子女五人,分別為林春、林夏、林秋、林冬、林雄。婚后,夫妻倆共同修建了位于邛崍市火井鎮的一處房屋,2012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人為林某,共有人為冷某。

  日子一天天過去,子女們或外出工作、或遠嫁他方,林某、冷某兩名老人的贍養成了一個大問題。于是,2015年3月27日,應林春、林雄兩人的請求,邛崍市火井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兄妹五人進行了調解。五人最終達成一致:由林雄、林春兩人負責護理父母直至去世,去世后一并負責安葬;林夏、林冬輔助贍養。隨后,五人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

  2016年1月,冷某去世。應林雄請求,2016年4月22日,火井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再次組織兄妹五人進行調解,并重新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協議載明,兄妹五人一致同意由林雄一人贍養父親并負責生養死葬;父親去世后,位于火井鎮的房屋由林雄一人繼承。

  協議簽訂后,林雄就照顧父親林某的生活起居及看病事宜。兩個多月后,父親林某去世了,林雄處理了安葬事宜。

  先后簽了兩份協議哪份才有效?

  林雄本以為父親去世后,就可以依照協議順利繼承房產,沒想到卻遭到了其余兄妹的強烈反對。2020年8月,因遺產問題久拖不決,林雄將另外4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按照2016年4月簽訂的第二份《調解協議》,判定位于火井鎮河北街410號的房屋由其一人繼承。

  然而,到庭的林夏、林秋、林冬三人卻提出,對2015年簽訂的第一份《調解協議》無異議,但2016年4月簽訂的第二份《調解協議》是因為母親去世后,弟弟林雄多次騷擾、威脅自己,要求重新簽訂協議,三人才被迫簽訂的。

  因此,林夏、林秋、林冬三人一致認為2016年的《調解協議》是無效協議,訴爭房屋應由兄妹五人平均分割繼承。

  那么,第二份《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效力?邛崍市法院認為,這是此案的爭議焦點所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是在火井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并簽訂的,在無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三被告是在受脅迫的情形下簽訂的該協議。

  況且,即使該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形下簽訂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之規定,也應當屬于可撤銷協議而非無效協議,而三被告至今未申請撤銷,從2016年簽訂協議至今,其撤銷權已滅失。

  最后,法院判定,前后簽訂的兩份《調解協議》內容上并無沖突,都系有效協議,原被告爭議的2016年的《調解協議》是自愿簽訂的,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并未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對兄妹五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林雄主張按照協議約定獨自繼承涉案房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 朱佳琦

  法官說法

  該案辦案法官表示,在廣大農村地區,有些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長期不在父母身邊,不能或者很少贍養父母。在此情況下,各子女自愿簽訂協議,就父母的贍養問題及財產繼承問題進行約定。該約定只要不侵犯父母的法定權利,應該認定為有效;履行了贍養義務的子女要求按照協議分割父母的遺產,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