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4月9日,四川在線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景宏年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該院指定管轄,由南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景宏年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景宏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