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4月9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批“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中的典型案例。其中,非法捕撈、冒充野生魚等情況又出現了!趕緊來看!
樂山市犍為縣清溪鎮某魚火鍋店以人工養殖魚冒充野生魚案
2020年11月17日,樂山市犍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聯合執法,在檢查清溪鎮某魚火鍋餐館時,發現該餐館有銷售單價分別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的兩種較大價格差異的黃辣丁。店主稱,餐館提供的兩種售價不同的黃辣丁均是從市場上購進的人工養殖魚,其中,售價150.00元/斤的黃辣丁以野生黃辣丁的名義與消費者進行約定收費,而這“野生黃辣丁”實為人工養殖的牛尾巴魚,因其外形與野生黃辣丁相似,便用來冒充野生黃辣丁供消費者食用。
經查明,當事人為了牟取更多的利潤,自2020年9月中旬以來,購進了60余斤養殖牛尾巴魚(其外形與野生黃辣丁魚相似)在餐館提供給消費者食用。在消費者前來就餐需要食用野生黃辣丁魚時,當事人不按點菜結算單和點菜時與消費者的口頭約定提供野生黃辣丁魚,而用養殖的牛尾巴魚冒充野生黃辣丁魚供消費者食用,并按約定的150.00/斤的野生黃辣丁魚的價格收取消費者費用。至被查獲時止,據當事人稱共計收取不按約定提供野生黃辣丁魚費用10000.00余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已構成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宜賓市長寧縣羅某某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1年3月9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局和農業農村局對長寧縣羅某某水產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店涉嫌銷售母豬殼、石扁豚、叢口、翹殼等非法漁獲物,售價高,且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來源存疑。隨即執法人員對該店負責人及員工分別進行調查詢問,通過羅某某、何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掌握了袁某某從淯江河里捕魚銷售給羅某某,羅某某再轉售給長寧縣某些餐館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此為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加工、銷售長寧河非法漁獲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局和農業農村局相關部門負責人連夜聽取案情匯報,會商案情。執法人員連夜將查獲的母豬殼、石扁豚、叢口、翹殼放回淯江河。鑒于袁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涉嫌犯罪,根據市場監管領域行刑銜接制度,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及時將袁某某的違法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袁某某進行立案調查。
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對袁某某采取了刑拘,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對違法收購、加工、銷售長寧河非法漁獲物的長寧縣羅某某水產店及其下游餐館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眉山市青神縣某餐飲酒家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河蝦案
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縣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對青神縣開展長江禁捕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青神縣某酒家收銀臺菜單上面標注有:“小河蝦58元/份”,該店兩張點菜單上記載有:“小河蝦:2×58=116”字樣,并在該店冷柜里發現存放有塑料袋裝好的油炸河蝦9袋。
經查明,上述9袋河蝦來自岷江流域(青神段),當事人以6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并油炸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進行銷售,已銷售4份,銷售價格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貨值金額754元,違法所得232元。
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岷江河蝦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所規定的收購、加工、銷售長江重要支流漁獲物的違法行為。青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沒收未銷售的油炸河蝦1245克,沒收違法所得232元人民幣,罰款9802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