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志軍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二審認為“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案件經過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強烈討論。4月12日,四川省高院發布《情況說明》稱:最近,我院二審的張志軍故意殺人案受到社會關注。對此,我院高度重視,正在依法認真評查本案,將切實做到嚴格司法、維護公正、接受監督、回應關切。

  媒體公開報道顯示,四川省高院二審認定,張志軍和女婿鄒濤一家人因為爭奪外孫女產生了糾紛,雙方發生抓扯,張志軍遂從家中儲物柜內拿出一把剔骨刀,呵止鄒濤等人未果后,即持刀分別向鄒濤、楊菊胸部捅刺數刀,又向鄒波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鄒濤、楊菊當場死亡,鄒波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張志軍撥打110投案未果,于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張靜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停留在案發現場,被接報后趕到的民警擋獲。

  當事人向媒體提供的判決文書顯示,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中認為,張志軍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波被其捅傷后,沒有繼續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因此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基于以上理由,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