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觀察 高志農 四川在線記者 燕巧

  4月13日,廣元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春雷行動2021”第二批10個典型案例。從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廣元市開展了為期100天的“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立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1591件,其中,省局掛牌督辦案件3件,移送司法機關并經司法機關立案的案件13件。此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分別為:

  1、廣元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查處雷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待售的“長城牌”柴油、機油、防凍液及外包裝經中國石化潤滑油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辦公室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待售的上述商品為侵權商品。當事人已銷售部分侵權商品,違法所得648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銷售的侵權商品,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利州區某煙酒副食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經查明,當事人店內銷售的規格為52%vol 500ml的“五糧液”濃香型白酒、規格為52%vol 500ml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規格為52%vol 500ml的“國窖1573”濃香型白酒、規格為53%vol 500ml的“紅花郎十”醬香型白酒分別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利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3、劍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樓虛假宣傳經營野生生態魚案

  執法人員在某酒樓進行檢查時,發現在該酒樓門口上方的店招牌上標示有“野生生態魚”和酒樓玻璃墻上標示有“野生片片魚”字樣。經查,當事人實際向消費者提供的魚是從劍閣縣白龍鎮市場上購進的養殖魚,而不是當事人所宣傳的“野生生態魚”“野生片片魚”。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427元的行政處罰。

  4、蒼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賓館所使用的電梯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正在使用的乘客電梯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限期建立該電梯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蒼溪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5、昭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昭化區衛子鎮某煙花爆竹零售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案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夏荷爭艷”等5個種類的煙花爆竹均超過保質期200余天,當事人因其疏忽大意和未履行產品的查驗義務,售出86件已過期的煙花爆竹,剩下9件在經營場所待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相關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的9件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372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6、朝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元某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朝天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發現廣元某有限公司在微信電商小程序上售賣給消費者的核桃餅和核桃月餅均超過保質期限。經查明,當事人在發貨時沒有拆開核桃禮盒檢查盒內單品保質期,未發現月餅和手工核桃餅已過期,導致將過期食品銷售給客戶。客戶在收貨后發現過期問題在平臺發起退貨申請,由于運營人員疏忽管理未能及時處理。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如實提供證據材料,且銷售的過期食品貨值金額較小,事件發生后對電商平臺進行關停,向消費者進行了退款處理。朝天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元,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旺蒼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經查明,當事人將過期的總膽固醇檢測試劑盒(酶法)1盒,載脂蛋白A1檢測試劑盒(免疫比濁法)1盒,直接膽紅素檢測試劑盒(亞硝酸鈉法)1盒,載脂蛋白A1檢測試劑盒(免疫比濁法)1盒,前白蛋白檢測試劑盒(免疫比濁法)1盒與有效期內的同類產品放置在保存檢測試劑盒的冰箱內使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的醫療器械,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8、青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無證無照通過微信平臺銷售口罩案

  2021年3月,青川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發現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銷售口罩。經查明,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與購買人談好價錢后,直接將購買人的地址信息發給賣家,讓其直接發貨給購買人,從中獲利。截至案發時,當事人獲得違法所得2983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該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983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9、利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利州區某艾灸生活館虛假宣傳案

  經查,當事人經他人介紹,購買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智能光灸養生儀8臺在利州區銷售。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從網上下載了“中醫艾灸的七大好處”等宣傳內容,采取熟人及店內員工介紹客戶的方式,通過現場體驗、會銷等形式宣傳該產品具備醫療保健作用,可以增強免疫力和有治療功效,且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但當事人不能提供智能光灸養生儀的醫療器械證明資料,不能提供相關治療病例、防止多種疾病療效的說明材料,也不能提供購買產品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相關資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該局執法人員調查并主動落實整改,同時綜合考量當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對其經營的不利影響和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該局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對當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廣元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刷單虛假宣傳案

  經查明,當事人在“天貓”商城注冊商家賬號,從事聲卡、麥克風經營活動,為了提高訪客量,當事人以支付傭金方式,借助專業“刷單人”,組織“買手”下單后再向其郵寄空包的方式獲取網店實際銷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戶好評。該網店通過上述“刷單”手段,提升網店在電商平臺的搜索排名,提升訪客流量,從而誤導顧客進店消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同時,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