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日,四川省高院二審宣判的一起“岳父殺害女婿全家”案引起社會的關注。按照媒體公開報道,2019年1月10日,鄒濤(化名)和他的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區住宅內被人持尖刀捅傷,鄒濤與母親因大量失血當場死亡,鄒濤父親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行兇者是鄒濤的岳父張志軍。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志軍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二審認為“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案件經過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強烈討論。4月12日,四川省高院發布《情況說明》稱:最近,我院二審的張志軍故意殺人案受到社會關注。對此,我院高度重視,正在依法認真評查本案,將切實做到嚴格司法、維護公正、接受監督、回應關切。
諒解人(女兒)和犯罪嫌疑人為父女,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出具諒解書?諒解書是否有效?以及出具諒解書以后,女婿的家人是否還可以主張賠償等權利?為此,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余超和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進行“切瓜”。
女兒是否可以出具諒解書?可以,但是只能代表自己
“我覺得是可以出具的,因為死者包括了她的丈夫和公公婆婆。”王建平告訴記者,由于這個女兒和她的丈夫沒有離婚,是屬于夫妻。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他們兩人屬于至親關系。也就是女兒出具的這個諒解是可以接受,而且也是合法的。
“在我看來,也是可以出具,但是只能代表她自己,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屬。”余超對王建平的說法進行了補充。在余超看來,在這起案件中,有三方被害人,分別為女婿、公公婆婆。從法律上來講,只與她的丈夫有親屬關系,但是與公公婆婆沒有親屬關系。女兒身份特殊,和殺人者有利害關系,最多只能算一方的諒解,不能代表公公婆婆方面親屬的諒解。
女兒出具諒解書以后,女婿的家人是否還可以主張賠償等權利?可以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王建平介紹,在本案中,有三個受害人:女婿、公公婆婆。按照《民法典》關于近親屬的規定,即是:公公婆婆的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婿的子女、兄弟姐妹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王建平的說法,也得得到了余超的贊同。在余超看來,女兒只能代表部分的近親屬,其他的近親屬,比如公公婆婆方的近親屬還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