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

  為兒子的終身大事考慮,王芳(化名)將房屋贈與兒子小羅,但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權利。在王芳不知情的情況下,小羅離婚了,離婚協議中明確房屋作為撫養費歸前妻。那么,老人的居住權如何保障(本報曾報道)?近日,成都市金牛區法院對這起居住權糾紛案進行判決:案涉房屋不動產權登記在小羅名下,作為房屋的單獨所有權人,應當積極協助王芳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居住權登記手續。

  
  案情回顧
  
  房子贈兒子 老人保留居住權

  1998年,王芳的丈夫去世,他倆的房屋由王芳、兒子小羅及女兒共同繼承。等到小羅面臨終身大事時,王芳及其女兒放棄遺產繼承權,將房屋贈與小羅。為了保障自己居家養老的權利,贈與合同中約定了王芳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利,直到去世。

  2006年,小羅與小呂結婚,第二年,孩子出生。2020年,小羅與小呂離婚,孩子歸小呂撫養。考慮到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小羅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房屋作為撫養費歸前妻。王芳知道后,體諒兒子與兒媳在撫養費問題上的困難,但無法接受自身居住權利受到損害,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最終判決:案涉房屋不動產權登記在小羅名下,小羅作為房屋的單獨所有權人,應當積極協助王芳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居住權登記手續。

  法官說法
  
  適用民法典規定 辦理居住權登記

  王芳與兒子小羅在贈與合同中對居住權的約定條款形成于2002年,當時的法律并未對居住權的設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王芳基于贈與合同條款,主張辦理居住權登記,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規定,居住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采用登記生效的設立原則。

  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制度,賦予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能,既沿襲了為達到贍養、撫養或扶養目的的傳統司法實踐基礎,又拓展了其社會保障屬性,體現了立法對于居住權保障弱勢群體的功能定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時代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不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基礎上,所有權人仍可行使處分的權利。小羅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贈與合同中關于設立居住權的約定,并不妨礙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權的前提下,將房屋贈予給第三人前妻,作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支出。

  訴訟中,法院也就該問題向第三人釋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關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權。該案各方當事人通情達理,充分實現了扶老與撫幼的有機統一,共同維護了各方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倡導社會公眾,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老愛幼,和善為先,共建友善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