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記者從遂寧射洪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射洪市法院公開宣判了《民法典》實施后的遂寧首例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案。女子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丈夫訴請撤銷婚姻。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兩人婚姻關系。

  共同生活兩天后

  男子發現妻子有精神分裂疾病 

  2020年春節前夕,外出務工返鄉的90后小伙敬先生經人介紹與何女士相親相識,二人一見鐘情。短暫相處一月有余后,兩人于2021年1月25日在遂寧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后二人決定共同生活,并定于2021年2月3日舉行婚宴。

  但在敬先生與何女士共同生活的兩天后,何女士發病入院,這時敬先生一家才得知何女士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疾病。雙方便取消了婚宴,女方也退還了彩禮。敬先生無法接受何女士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實相告,故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裁判撤銷婚姻

  庭審現場,何女士確認自己十多歲時就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敬先生確實不知情,同意撤銷他們短暫的婚姻關系。

  法院通過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判決撤銷原告敬先生與被告何女士的婚姻關系。

  本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不會上訴。法官對患病的何女士及家人進行耐心的釋法明理,希望何女士能積極配合治療、放松心情,爭取早日康復。同時告知何女士及其家人,在其尚未治愈時如遇到心儀之人一定要坦誠相待,以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不僅給自己也給他人造成傷害。

  法官說法

  新舊法的變遷:從禁止結婚到交當事人決定

  關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可以看出,婚姻法將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結婚的條件,將婚姻的權利交還給當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須如實告知,否則,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已登記的婚姻。

  (杜宇琳 遂寧觀察 蔣詩逸 川觀新聞記者 王若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