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川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毒販親屬腐蝕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伙同律師“制造”機會,故意采取偽造立功證據的手段,企圖讓自己減刑。4月17日,記者從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再審理了一起了腐蝕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和律師販毒案,毒販最終被判處獲刑12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15年7月8日,蔣海龍涉嫌販賣毒品被利州區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獲。隨后,蔣海龍姐姐蔣某通過請客吃飯、唱歌等方式,希望案件主辦民警陳某關照蔣某龍減輕處罰。
期間,蔣某(毒販的姐姐)、陳某(涉案民警)、張某(蔣海龍辯護律師)見面,商量如何幫蔣海龍立功減輕處罰。
2015年9月中旬,陳某提出將檢舉揭發毒販羅林的立功算在蔣海龍身上。蔣海龍偽造了檢舉羅林販賣毒品內容的會見筆錄,以及自書舉報材料。之后,由陳某將其裝入蔣海龍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卷宗。當年10月12日,利州區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根據茍某某提供的相關資料,出具了蔣海龍具有立功情節的承辦說明。
2015年12月11日,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海龍犯販賣毒品罪,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訴。利州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蔣海龍犯販賣毒品罪,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蔣海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廣元市中院于2016年6月23日改判其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蔣海龍在服刑期間,廣元檢察機關發現原審案件的辦案人員與律師幫毒販做偽證。2021年2月24日,廣元市中院以原裁判認定蔣海龍有立功情節的事實不清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該案發回利州法院重審,利州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蔣海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蔣海龍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前,2020年9月23日,涉案民警、律師因為犯徇私枉法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