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川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4月17日,記者從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獲悉,4月16日上午,廣元市首例襲警罪案在該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因犯襲警罪,一審獲刑6個月,成為廣元市首個因為襲警罪而入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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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 供圖
今年3月5日下午2時許,廣元市利州區榮山鎮泉壩村民張某、褚九林(56歲,利州區人)等人以同組村民趙某華組織車輛往涌泉磚廠運送頁巖灰塵大為由,擅自將通往該磚廠的便道用貨車堵住,致使車輛無法正常行駛。
當日下午2時50分,榮山派出所民警李某帶領輔警彭某前往處置,在了解情況后,民警責令張某等人先將堵路的大貨車移走。褚九林對在場的當事人趙某華及駕駛員進行辱罵,為防止事態升級,彭某對褚九林進行語言阻止,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褚九林不聽勸阻,將隨身攜帶的水杯砸向彭某頭部,致使彭某前額和左面頰輕度受傷,引發十余名群眾現場圍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發后,褚九林被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因涉嫌襲警罪,褚九林于3月6日被利州警方刑事拘留,3月15日經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警方執行。
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褚九林犯襲警罪,于4月13日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庭審中,褚九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查明,褚九林的家屬賠償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褚九林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褚九林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褚九林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褚九林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褚九林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接到判決后,褚九林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法官普法:“襲警罪”最高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時常遭受阻礙、抗法行為,襲警不僅侵犯了執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擾亂了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暴力襲警更是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挑戰,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
今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襲警罪”等新罪名單獨設立。其中,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由三年變七年,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構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職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