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游客應如實告知個人健康信息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在為游客提供服務時,應當盡到相應的告知、警示、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事前的安全注意事項等的告知,行程中的告知、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義務,發生事故后及時合理的救助等。如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前述義務,給游客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游客應當如實告知個人健康信息,如其未如實向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如實告知個人健康信息,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不承擔責任。

  新聞鏈接

  老人出游客死途中 旅行社被判賠12萬元

  對于舟山的寧女士來說,2019年6月14日是非常悲痛的一天:她的父親老寧在跟團出游途中不幸亡故。寧女士和母親與旅行社對簿公堂,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今年2月7日,舟山市中級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實際及旅行社存在的過錯,酌情確定旅行社賠償老寧妻女各項損失12萬元。

  2019年6月3日,65歲的老寧拼團參加舟山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雙飛六日游”項目。6月9日下午,老寧與2名游客相約步行前往麗江古城。走了約15分鐘,老寧突然暈倒在地,隨后被送往醫院。6月14日,老寧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老寧妻女將涉事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130余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旅行社不存在過錯,駁回了老寧妻女的訴請。老寧妻女不服,上訴至舟山中院。法院審理認為,老寧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等疾病,仍報團參加長途旅行,對自身死亡后果應負主要責任。涉事旅行社在合同簽訂時明知老寧已年滿65周歲,卻未按規定采集老寧的個人健康情況,也未就不適合長途旅行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全面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寧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存在不到位之處,應對老寧的死負相應責任。今年2月7日,舟山中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