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

  游客跟團旅游,晚上在酒店房間內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死者家屬能否向旅行社、酒店索賠?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因旅行社與酒店對游客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法院駁回了游客家屬的賠償請求。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事件:游客酒店內死亡

  2019年5月19日,徐某在網上購買了5天4夜的旅游服務,隨后跟團從成都出發,于5月23日游覽了稻城亞丁景區。當晚,徐某按照旅行團的安排入住酒店。第二天,隨行導游聯系不上徐某,后發現徐某在酒店房間床上死亡。當地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排除他殺,非刑事案件。

  隨后,徐某父親委托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明確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臟病變基礎上,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死亡。這樣的結果讓徐某的父母難以接受,他們認為,正是由于旅行社未采取夜間巡防措施,酒店房間內也沒有安裝緊急呼叫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徐某不能及時得到救治,于是將旅行社和酒店告上法庭,索賠80余萬元。

  庭審中,旅行社辯稱,在行程中,旅行社已對相關安全風險進行了提示告知,但徐某不僅不考慮自身健康狀況,選擇攀爬稻城亞丁難度大的行程,還自行飲酒,身體有不適也沒有告知旅行社,在發現徐某無法聯系后,第一時間聯系酒店打開房間,并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已盡到事前、事后的安全保障義務,徐某應當自行承擔上述行為所產生的后果。

  法院:旅行社已盡到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中,旅行社在電子旅游合同中對本次高原旅行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提示,在當天向徐某告知了兩條行程路線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盡到了事前的告知義務。徐某在酒店房間內休息時死亡,經鑒定不能證明徐某的死亡結果與高原反應及高原環境存在因果關系,徐某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而酒店房間內屬私密空間,旅行社和酒店無義務隨時巡查,國家亦未要求酒店安裝緊急呼叫器等設施。

  在導游發現聯系不上徐某后,隨即聯系酒店工作人員一同打開房門,發現徐某躺在床上的異常情況后,酒店工作人員立即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在事后亦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旅行社和酒店亦均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合理的救助義務,因此,法院判決旅行社、酒店對于徐某的死亡均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