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法院判決
游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被告劉偉是否擊打了原告唐麗的左眼;2。成都清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是否采信、劉偉對唐麗的傷殘是否承擔責任;3。如劉偉需承擔責任,如何計算賠償金。
焦點之一:
從現場視頻、公安出警記錄,并結合原告唐麗當天入院治療的情況來看,應認定被告劉偉擊打唐麗左眼導致其眼睛受傷。
焦點之二:
首先,原告唐麗于2020年6月自行委托鑒定中心,對其傷害作出了構成七級傷殘的鑒定意見。但該鑒定意見并未對其左眼瞼為何下垂作出說明;其次,2020年12月,雙方共同委托成都清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該鑒定已詳細闡明評定結論的原因,且作出該鑒定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應當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劉偉的擊打并不是導致原告唐麗傷殘的主要原因。
焦點之三:
結合爭議“焦點之一”的認定,被告劉偉有過擊打原告唐麗左眼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對方左眼受傷,那就應當對唐麗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庭審中,劉偉及其委托代理人認為雙方對糾紛發(fā)生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擔責50%。但由于劉偉未能提供糾紛發(fā)生時的細節(jié),且即便雙方發(fā)生口角糾紛,也不能成為其毆打對方的理由,故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經過認定,本案中原告唐麗的損失包含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7項合計1.5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扣除被告劉偉前期已經支付的傷殘鑒定費用外,被告劉偉在指定時間內支付原告唐麗損失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