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4月26日,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對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鄧松兵、犯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金龍云分別執行死刑。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http://n.sinaimg.cn/sc/crawl/110/w550h360/20210426/1670-kphwumr2491163.jpg)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金龍云向被告人鄧松兵購買麻古80克,由鄧松兵安排羅某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郵寄通過吉林省吉林市的房某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付。2016年4月,被告人金龍云向被告人鄧松兵購買了冰毒5公斤,每公斤6萬元另加1萬元運費,由鄧松兵安排羅某龍租車運輸至吉林交付金龍云。2016年5月,金龍云向鄧松兵購買冰毒6公斤,麻古2000顆,由鄧松兵再次安排羅某龍租車運輸至吉林途中在廣元市棋盤關收費站被現場擋獲。
經查,除上述犯罪事實外,2016年6月,鄧松兵還向房某柱販賣冰毒2公斤,在快遞門市部被查獲。2016年6月中旬,鄧松兵安排劉某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給張某成3袋麻黃素和4000元用于制造冰毒,張某成等人制成冰毒成品凈重271.6克,冰毒半成品凈重258.65克,1袋疑似液體冰毒凈重58.86克。2016年6月,鄧松兵安排張某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制造冰毒,當月23日鄧松兵等人被抓獲,在其房間內查獲3瓶液體、9袋麻黃堿、4小包冰毒。
法院審理認為,告人鄧松兵非法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金龍云為販賣而購買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鄧松兵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28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90余克,制造甲基苯丙胺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體1600余克,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在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鄧松兵系毒品所有者、毒資占有者、制毒原料和資金提供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鄧松兵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金龍云販賣甲基苯丙胺109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90余克,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金龍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金龍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鄧松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金龍云、鄧松兵分別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裁定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