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還需支付賠償1.2萬余元
綿陽市游仙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個:一是被告劉某是否擊打了原告唐某的左眼;二是成都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是否能夠采信,劉某對唐某的傷殘是否承擔責任;三是如果劉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該如何計算賠償金。
針對焦點一,從現場監控視頻、民警出警記錄,并結合原告唐某當天入院治療的情況來看,應認定被告劉某擊打唐某的左眼導致其眼睛受傷。
針對焦點二,首先,原告唐某于2020年6月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害作出了構成七級傷殘的鑒定意見,但該鑒定意見并未對其左眼瞼為何下垂作出說明;其次,2020年12月,雙方共同委托成都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該鑒定已詳細闡明評定結論的原因,且作出該鑒定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應當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劉某的擊打并不是導致原告唐某傷殘的主要原因。
針對焦點三,結合爭議焦點一的認定,被告劉某有過擊打原告唐某左眼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對方左眼受傷,那就應當對唐某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庭審中,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認為雙方對糾紛發生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擔責50%,但由于劉某未能提供糾紛發生時的細節,且即便雙方發生口角糾紛,也不能成為其毆打對方的理由,故法庭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經過認定,本案中,原告唐某的損失包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7項合計1.5萬余元。綿陽市游仙區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扣除被告劉某前期已經支付的傷殘鑒定費用外,被告劉某在指定時間內支付原告唐某各項損失合計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