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了,債權人應該向誰討要債務?是父債子還?還是夫債妻償?近日,蒲江縣法院受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并成功調解,同時法官還結合民法典對該問題做出了明確解答。
姚某與姜某系朋友關系并有業務往來。2017年至2019年期間,姚某共計向姜某借款1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不料,今年三月,姚某突發疾病去世,姜某為追回欠款,便找到姚某的妻子鄭某及其子女姚某利、姚某琪承擔還款義務。可鄭某稱其早已與姚某離婚,該債務與自己無關。姚某利、姚某琪則認為錢是姚某借的,也與他們無關,他們沒有給父親還債的義務。姜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查明,姚某與鄭某確實此前已經由法院判決離婚,法官當庭向姜某釋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確告知在姚某死亡時,前妻鄭某已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同時,該債務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姜某起訴鄭某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依據。于是,姜某當庭撤回了對鄭某的起訴。
緊接著,法官又耐心向其子女姚某利、姚某琪釋法明理,厘清了本案中的法律關系,并組織姜某與姚某的子女對他們父親每一筆借款真實性進行核實,確定了借款金額為90萬元。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姚某利、姚某琪在姚某的遺產范圍內向原告償還借款90萬元,促成案件的圓滿執結。
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因此,本案中雖然父債子還,是因為姚某利、姚某琪繼承了父親的遺產,故應當在遺產范圍內去償還債務。
蒲江法 記者 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