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新三板川企西華航空收到《關于給予四川西華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時任董事長曾波,董事會秘書洪華麗因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及其進展的違規事實受到紀律處分。此前,新三板川企ST健佰氏股東因存在違規代持公司股份的違規事實被全國股轉公司出具警示函。

  ■本報記者楊成萬

  西華航空信息披露違規

  全國股轉公司在《決定》中稱,經查明,西華航空對以下重大訴訟及其進展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2018年12月25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對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訴王東翔、西華航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本案訴訟金額為7623401.34元,占西華航空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5.49%。

  2019年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訴王東翔、西華航空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本案訴訟金額為7623401.34元,占西華航空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4.13%。

  2019年,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就與西華航空存在的租賃合同糾紛,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金額566.49萬元,占西華航空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7.93%。

  2019年,西華航空就與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承攬合同糾紛,向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金額500萬元,占西華航空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5.82%。

  2019年,四川中航通用航空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就與西華航空存在的合同糾紛,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金額3050萬元,西華航空就同一事項提起反訴,反訴金額6426055.56元。

  2020年,四川中航通用航空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就與西華航空存在的合同糾紛,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金額3000萬元,西華航空就同一事項提起反訴,反訴金額35638409.43元。

  對此,《決定》認為,西華航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八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公司時任董事長曾波、董事會秘書洪華麗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西華航空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曾波提出了申辯意見,但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曾波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業務規則》第6.2條、6.3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如下決定:給予西華航空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給予曾波、洪華麗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西華航空應當自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相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