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金 四川在線記者 范芮菱

  “請全體起立,現代表瀘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5月10日,四川在線記者從瀘州市瀘縣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張某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一案日前在瀘縣法院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張某的妻子譚某乘坐被害人黃某駕駛的公交車從瀘縣城區出發,譚某因臨時有事在中途下車,下車時把隨身攜帶的背篼遺留在車上,并告知駕駛員黃某,有人會在終點站附近上車取背篼。13時許,黃某駕車至終點站后,便調頭往回開,約行駛300米左右,看見路邊的張某在招手示意停車。張某上車取背篼,黃某遂關上車門。張某要求開門下車,黃某認為公交車不是送貨車,起步駕駛公交車繼續往前開,并用臟話罵了張某。張某認為自己被言語侮辱,遂走到駕駛位背后,用手打了正在駕駛車輛的黃某右臉一耳光,并抓扯黃某衣服,導致黃某緊急剎停公交車。停車后,兩人在車內抓扯互毆。

  “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司機正在開車,我上去打他,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我知道錯了,以后遇到態度不好的司機,我會按照你們說的,找有關部門和公交公司投訴”。在庭審中,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對自己出手打黃某的行為予以了供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雖然被辱罵在先,但在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和駕駛員發生爭執,不顧行車安全去毆打駕駛員,干擾行車安全的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近幾年,因為乘客拉拽、毆打公交司機導致公交車失控,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案件頻頻發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令全社會震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比如2018年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相關慘痛教訓,引發了全社會對公共交通工具行車安全的廣泛關注。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予以修正,增加了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刑法條文。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條之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北景钢校瑸o縣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結合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態度進行綜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的素質和服務,也直接決定著群眾的出行體驗。本案中的駕駛員黃某本系公共汽車駕駛員,應當本著服務群眾、服務人民的工作理念,為老百姓提供優質的公交服務,卻因為老百姓的一點小事,心胸狹窄隨意辱罵他人引發事端,駕駛過程中與人發生糾紛還單手開車、比中指等行為,嚴重妨礙安全行車,緊急剎車后還毆打對方當事人造成輕微傷,被瀘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并對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予以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事后,黃某所在的單位對其進行了處罰,并調離了該條公交線路。

  “現在冷靜下來,我確實有做得不妥當的地方,不該亂叨乘客,大家少說一句,也不該在車輛剎停后打人,我一定改正態度?!笔潞?,黃某慚愧地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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