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永 景飛呈 四川在線記者 鐘帆

  5月15日,記者從通江縣公安局獲悉,近日該縣鐵溪派出所在摸排走訪中發現一起非法種植罌粟違法行為,查獲違法行為人雍某華(男,72歲,四川南充人),現住通江縣鐵溪鎮街道。

  據雍某華交待,因其患有腸胃炎、脾虛等疾病,去年4月,雍某華在巴中一路邊賣藥材的地攤開了一副中藥,中藥中含有罌粟種子。雍某華在明知私自種植罌粟是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將中藥中的罌粟種子種植在通江縣鐵溪鎮街道其居住房屋后面的荒地里。今年生長出27株罌粟苗,其中8株已經開花結果,本想待罌粟全部成熟后,取罌粟果用于泡藥酒治病,沒想到被公安機關發現。

  罌粟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它和大麻、古柯并稱為三大毒品植物,國家嚴禁私自種植、買賣、食用罌粟,一經發現將構成違法犯罪。

  目前,鑒于雍某華已滿70周歲,通江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雍某華處罰款伍佰元,非法種植的27株罌粟苗已全部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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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