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5月18日,記者從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5月17日,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威遠縣嚴陵鎮原黨委書記張琳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琳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扣押的受賄犯罪所得贓款95萬元及房產一套予以追繳;對剩余的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33.8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張琳先后利用其擔任四川省威遠縣東聯鎮黨委書記、威遠縣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威遠縣嚴陵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范洪洋、陳永志等18人現金470.8萬元人民幣及安置還房一套,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項目招標、房屋征收、職務調整等方面牟取利益。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470.8萬元以及住房一套,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張琳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張琳在案發后退繳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張琳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雖有檢舉揭發他人的行為,但受理線索機關現未能查證屬實,故根據現有證據,張琳不能構成立功。對尚未追回的贓款,依法繼續追繳。

  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