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5月18日,記者從四川省高院獲悉,近日,眉山市中院宣判了一起奇葩案件。不久前,仁壽縣的一位村民在村道上駕駛三輪車時,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發生三個多月后,他將修路的公司、社區居委會、水渠所在的灌區管理處,一并訴至法院,索賠36萬余元。

眉山中院供圖眉山中院供圖

  自己駕車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負責?近日,眉山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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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三輪車跌入水渠 找“路”“渠”索賠36萬余元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駕駛無號牌三輪車,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徑仁壽縣吊慶村王家灣(地名)時,王某某所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跌入路邊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傷,辜某某死亡。

  當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出具撤案申請,載明“由于操作不當,致該車沖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當事人家屬對此事故責任,無任何異議。”12月19日,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說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斷,同時載明“事故路段為村道,水泥路面,全寬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氣為晴,白天,視線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將水渠所在的灌區管理處、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區居委會訴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賠償36.9萬余元。

  經過現場勘驗,仁壽縣法院審理認為,據交通事故證明,當時能見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為熟悉路況的本村村民,對其駕駛車輛若操作不當導致的行為后果應具有認知和預見能力,故該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應承擔全部責任。三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眉山市仁壽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某某訴訟請求。

  王某某不服,上訴至眉山中院。

  法院宣判“路”“渠”無責

  在二審中,雙方沒有提供新證據,爭議焦點在于社區居委會、灌區管理處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過錯,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承辦法官陳曉梅到事發路段進行現場勘驗。道路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車視線良好。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駕車操作不當引起的,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社區居委會、灌區管理處、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無過錯,均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王某某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上訴人罔顧事故發生原因,無理要求與事故發生毫無因果關系的社區居委會、灌區管理處、道路修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也與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其上訴主張應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承辦法官陳曉梅表示:該案的處理對明確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和范圍、規范人們行為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得到提倡和鼓勵,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和懲處,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新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