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近日,樂山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例“非法電魚”引發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李某某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費10653元,支付至樂山市檢察公益訴訟專項公益金賬戶,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此前,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夾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0年5月13日14時許(夾江縣禁漁期),李某某攜帶電魚工具在夾江縣新場鎮河道內,使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鰱魚、泥鰍、鱔魚等共計3.92千克。2020年9月2日樂山市水產站作出《夾江縣電魚案漁獲物價值認定意見書》,認定李某某的漁獲物直接經濟損失為3196元,對天然水域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傷害,間接經濟損失不低于745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污染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某某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侵權責任。

  法院宣判

  李某某在禁漁期使用電魚器非法捕撈水產品,對天然水域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傷害。電魚器有效電壓覆蓋范圍內,天然水域的魚卵、幼體、親本都會被電死。電魚還存在間接危害,有些魚雖沒被電死僅被電暈,但電流會對其性腺造成破壞導致不育,不能進行繁殖活動,對漁業資源有嚴重破壞,電捕魚還會對天然水域中棲息的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造成傷害致死,使魚類的生物餌料減少,間接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

  樂山中院經過審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決,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10635元并當庭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李某某當場賠禮道歉并立即到銀行繳納了國家漁業資源損失賠償金。

  此前,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夾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理解釋

  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電魚捕撈是一種絕戶式的捕撈方式,對水生物資源、水域生態環境都會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破壞極其嚴重。高壓電流會對天然水域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傷害,電魚器有效電壓覆蓋范圍內,魚卵、幼體、親本都會被電死,還會導致魚類生理功能受到損傷,魚類生育能力下降,造成魚類遺傳特性發生變異,魚類資源逐漸衰竭甚至毀滅,使相關流域“真空化”“荒洪化”,嚴重破壞我國水生物多樣性,對國家野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