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在機動車停車設施內設置障礙妨礙他人停車,不得占用機動車停車設施從事商品販賣、廣告宣傳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破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機動車停車設施內設置障礙妨礙他人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個停車位二百元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