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2020年11月30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設項目工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進行檢查,現場抽查了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臺壓路機。檢測報告顯示該臺壓路機自由加載煙度檢測結果為2.89m-1,超過標準要求(≤1.61m-1)。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千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瀘州市江陽區首次對建設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展現了我市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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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瀘州市瀘縣某某園區青龍棄土場內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環境違法案

  2020年5月20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瀘縣某某園區工作人員舉報,反映青龍棄土場內有人傾倒固體廢物。經查,敖某某、張某某在運輸過程中將工業固體廢物水基巖屑傾倒丟棄。敖某某、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八)項(2016年修正)規定,責令該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將傾倒的水基巖屑固體廢物回收轉運處置,并分別處以5千元罰款,合計1萬元。

  典型意義:通過天眼、電子監控等,及時固定證據,鎖定違法車輛,找到嫌疑人,對任何僥幸行為都不放過,有效落實了環境保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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