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某公司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按日連續處罰案

  2020年12月11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大量煤矸石和原煤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均處于露天堆存狀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12月14日,向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12月16日,執法人員復查時發現,大量煤矸石和原煤仍然露天堆存,未采取整改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和《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等規定,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即罰款人民幣2萬元,并同時下達停產整治決定。

  典型意義:對拒不改正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按日連續處罰,以法律的牙齒捍衛環保事業。

1717
1818
1919
2020

  案例六

  古藺某某酒業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27日凌晨4:30分,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古藺縣茅溪鎮人民政府對屬地某白酒生產企業開展夜間突擊檢查,發現古藺某某酒業有限公司正在生產,其生產廢水(窖底水)通過溝渠收集后,進入設置的塑料暫存罐,罐內污水通過罐上開口排入外環境,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罰款28萬元。并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古藺縣公安局。

  典型意義: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需要多部門不定時的聯合巡查,充分利用網格化管理,形成與屬地部門齊抓共管的環境高壓態勢,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2121
2222
2323
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