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鄒某某等3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公安機關案

  2020年8月12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安寧街道辦事處反映,安寧社區群眾截獲一輛在安寧街道安中路旁空地處傾倒不明固體廢物的貨車。經查,鄒某某等3人累計共傾倒不明固體廢物24.06噸,經第三方公司取樣檢測,不明固體廢物和扣押車輛貨箱內余物均屬于危險廢物。鄒某某等3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本案移送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分局調查。

  典型意義:社會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強,自發蹲守環境違法行為;刑事和行政兩法有效銜接,實現龍馬潭環境污染罪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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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四川省瀘州市某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案

  2020年8月6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省瀘州市某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對無組織氨(氨罐區周邊)監測頻次未達到排污許可證要求每半年監測1次的頻次。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部分生產者環保意識薄弱,存在僥幸心理,通過環保檢查增強了企業環保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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