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瀘州市魏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濫伐林木行政案

  2020年12月8日,瀘州市敘永縣林業竹業局根據2020年森林督察圖斑線索,發現敘永縣某鎮一林地杉木被砍伐。經調查,敘永縣某鎮某村村民魏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自家的(有林權)杉木181株(蓄積為11.3122立方米,材積為7.6923立方米)。魏某濫伐林木的行為違反了《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等規定,敘永縣林業竹業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責令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3倍的樹木共543株,被北伐林木價值三倍的罰款7155元。

  典型意義:森林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對維系整個地球的生態平衡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違法行為不能因不懂法而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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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

  劉某某未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受到環保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

  2018年4月3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茅溪鎮九壩村劉某某投資的白酒作坊現場檢查,發現該白酒作坊在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給予劉某某罰款30萬元處罰。劉某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駁回了劉某某訴訟請求。劉某某又上訴至中院,后向中院申請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作為落實赤水河流域最嚴格源頭保護和責任追究制度的一個生動實例,充分彰顯了瀘州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職能,依法支持環保機關依法履職,為當地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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