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網友咨詢分攤費用標準:如果過路費及油費需要200元,通過平臺發布載客,所獲在200元及以下是否完全合規?獲得200元及以上的費用,是否又涉及盈利和非法運營?

  對此,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管理局回復表示: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符合上述特點開展的“順風車”是合法的。

  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政策解讀,“順風車”合乘人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如果車主對合乘人收取的費用已高于燃料成本和通行成本,明顯不符合“順風車”特征。

  針對非法營運的處罰,記者查詢到——

  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公共汽車客運或者出租汽車客運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第五十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 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