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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陳某巧激烈反抗并腳踢輔警腰部,辜某也上前阻攔民警正常執法。隨后,輔警拿出警棍對兩人進行警告,陳某巧上前拖拽警棍,且拒絕上警車,雙方陷入僵持。這時辜某見一男子在旁攝像,遂大聲呵斥攝像男子不要拍攝,無果后,立即掙脫民警控制,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威脅攝像男子。為防止事態擴大,民警依法對辜某夫妻使用催淚噴霧,后增援警力趕到,將兩人控制并強制傳喚回張公橋派出所。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巧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出示證據并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巧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辜某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以及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