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呂東參加他人的生日晚宴后,在回家途中因疾病發作去世。呂東家屬將與其一同飲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賠54.9萬元。南充市嘉陵區法院一審判決呂東同學榮燦擔責20%,賠償17萬余元。近日,南充中院二審改判榮燦擔責10%,賠償8萬多元,同桌其余5人各擔責2%,每人賠償1.7萬余元。
2019年8月8日是南充市順慶區男子潘固65歲的生日。當天,潘固邀請榮燦等人聚餐。榮燦和呂東是同學。事發當天,榮燦給呂東打電話,提到了他要去吃飯的事,但沒有叫呂東一起去吃飯。然而,當天晚上呂東卻自行來到潘固等人聚餐的餐館,與大家一起吃晚飯。當晚,同席7人共喝了一瓶40度的白酒,但沒有人刻意勸酒。
晚上11點多,呂東回到小區后倒地不起。120急救人員搶救了30多分鐘,宣告呂東死亡。后經司法鑒定,呂東系冠心病發作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其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因未達成賠償協議,呂東的父母及妻兒將當晚與呂東同席吃飯的榮燦、潘固等6人起訴到嘉陵區法院,索賠54.9萬元。
嘉陵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受害人呂東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疾病,但其放任自己與他人飲酒,導致其疾病發作死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榮燦辯稱他沒有邀約呂東,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采信。一行人同席吃飯飲酒過程中,無相互強迫性的勸酒行為,潘固等5人對呂東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法院酌定呂東擔責80%,榮燦擔責20%,判決榮燦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榮燦不服,上訴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審認為,當天的活動系潘固組織,其對聚餐的參與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余同席5人負有提醒、勸告等合理的安全照顧義務,判決榮燦承擔10%的責任,賠償原告8.6萬余元;潘固等5人分別承擔2%的責任,各賠償1.7萬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龔亞莉 何顯飛 記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