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曾昌文)因輕信燃燒的地點離旁邊樹林較遠不會發生火情,成都市新津區年近八旬的沈婆婆在自家承包地里點火燒枯樹葉,誰知卻引發森林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6萬余元。近日,成都市新津區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沈某華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組織被告人與受害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就賠償金額及交付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天履行完畢。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沈某華在其承包地勞作燒枯樹葉,因輕信燃燒的地點離旁邊樹林較遠不會發生火情,遂點火燒枯樹葉。沒想到風助火勢,焚燒枯葉的火星吹到遠處的桉樹林中,引發森林火災,造成大面積森林、山地受損。經鑒定,該森林火災過火面積為2.1797公頃(地類均為有林地),同時造成某村組、某家庭農莊、王某等林木資源直接經濟損失參考價值為8.6萬余元。
2020年5月8日,沈某華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新津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今年5月14日,新津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沈某華犯失火罪向新津區法院提起公訴。新津區法院近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沈某華對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且已簽字具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華過失引起火災,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1797公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案發時被告人沈某華已年滿79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沈某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家屬已賠償部分受害人。
考慮到該案涉及民事賠償,為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讓受害人免于提起民事訴訟,增加訴累,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組織被告人與受害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就賠償金額及交付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天履行完畢。近日,新津區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沈某華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