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夫妻財產屬于夫妻雙方所共有,然而,崇州市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借款糾紛中,卻是妻子向曾經的丈夫要賬,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9月9日,王某某(男)與任某(女)結婚,2019年2月12日二人因關系不合而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某居住在崇州,任某長期在江蘇省昆山市打工,原、被告各自收入各自管理。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某某因收入不穩定,陸續向任某要錢,任某稱以借款名義給王某某,隨后任某通過微信轉賬和現金的方式給付王某某共計11萬元。2019年2月,王某某向任某出具了借條,確認了此筆債務,并承諾于201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任某。隨即,雙方離婚。此后,王某某未按約還款,任某遂提起訴訟,將前夫告上法庭。

  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法院認為,王某某與任某雖系夫妻,但收入各自管理。王某某向任某借款并出具借條是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合法有效。依法王某某應按約歸還任某借款。任某訴求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夫妻感情好時你儂我儂,隨意嬉笑打鬧,向對方稱借點錢花花,許諾將來要還錢。夫妻之間也是有邊界的,這些看似夫妻間的玩笑,未離婚則罷了,萬一離婚還真是受法律保護,要按約還錢的呢!

  代建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郝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