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永高 賴斌 自貢觀察 尹露佩 川觀新聞記者 文銘權
7月3日,川觀新聞記者從自貢市自流井區委宣傳部獲悉,近日,該區查處一起“非法垂釣”行為,并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據了解,在2020年8月23日,自流井區人民政府就發布了《關于天然水域禁捕工作的通告》。

6月25日下午16時,該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自流井區釜溪河例行巡河執法時,發現當事人賀某手持一根藍色魚竿正在進行垂釣,身旁放一黃色塑料桶用于裝魚,一紅色塑料袋內裝魚餌、魚線等,現場暫無漁獲物。隨即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從事游釣的行為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對賀某進行詢問取證,并對涉案漁具、餌料等登記保存,6月28日,對巡護人員陳某進行了詢問取證,證實當事人在巡護人員進行勸阻并明確告知其禁漁區、禁漁期內相關禁漁規定的情況下,拒不改正,仍然從事游釣。
當事人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從事游釣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捕撈作業、游釣和水禽放養,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銷售、收購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之規定。應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從事游釣和水禽放養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予以處罰。

此外,當事人在巡護人員進行勸阻并明確告知其禁漁區、禁漁期內相關禁漁規定的情況下,拒不改正,仍然實施垂釣;根據《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水產)》第19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從事游釣、水禽放養、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的,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作出罰款人民幣35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