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等。

  哪些部門、機構、有關單位具有監管義務?違反規定誰來監督?

  在日常生活中,偶爾看到有人將電動車推進高層民用建筑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的行為,在《規定》實施以后,這些行為都“要不得”,對于這些“要不得”的行為,誰負有相關職責呢?

  《規定》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的機構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規定》要求,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及統一管理人應當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居(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同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營運單位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共同營造消防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新聞多一點>>>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