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周邊的香煙銷售點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周圍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擺放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等。
合江縣檢察院認為,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存在低阻礙甚至無阻礙買煙、抽煙的風險,社會影響較大。為營造未成年人煙草“零接觸”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合江縣檢察院依法向相關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對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監督管理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加大對未成年人禁煙保護的監管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加大對校園周邊煙草制品零售經營場所的監控力度;就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定期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全面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