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

  近年來,網絡主播成為當紅職業,不少主播選擇與經紀公司簽約,由公司為其提供平臺支持、人氣打造等服務。為了爭搶資源,各個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一旦將主播簽進公司,便會千方百計將其留住。這時如果主播想要跳槽或辭職,則可能被公司索賠高額違約金,這樣的違約金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主播吳女士在與某經紀公司簽約幾天后跳槽,公司認為吳女士嚴重違約,向其索賠50萬元,吳女士則認為公司未按約提供流量支持等,自己基于合同履行抗辯權合理解約。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將如何判決?

  公司簽約才幾天主播去了其他公司

  2019年12月底,主播吳女士與某經紀公司簽訂了《獨家經紀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某經紀公司利用自身資源、團隊為吳女士進行短視頻內容設計、制作、提供平臺支持和人氣打造、人氣提升等。合同中,吳女士也承諾某經紀公司是自己唯一的短視頻和直播合作伙伴,并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

  2020年1月4日,吳女士通過微信向公司表示,不能在該公司繼續從事主播的工作。不久后,某經紀公司發現,吳女士與其他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于是,該經紀公司將吳女士起訴至武侯區法院,請求判令吳女士違約,并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吳女士則辯稱,自己與經紀公司訂立的《獨家經紀代理合同》上僅有合同專用章,未提供備案證明,雙方合同關系未成立,即使雙方合同成立,自己也通過微信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經對方同意,她認為合同已經解除。

  她提出,經紀公司本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為自己提供流量支持、制作短視頻、包裝設計、安排演藝機會等義務,但并未按約履行,自己也有權拒絕履行合同。同時,吳女士認為經紀公司未履行這些合同主要義務,未給自己提供任何支持,自己也沒有取得收入,因此,該公司主張違約金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自己不應支付違約金。

  法院違約金應綜合實際情況確定

  吳女士的跳槽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在經紀公司未履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吳女士是否有權拒絕履行合同?公司方提出的50萬元違約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經紀公司與吳女士訂立的獨家經紀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合同訂立后,吳女士未按約履行,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吳女士雖主張合同已解除,但其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向公司發送了微信,不能證明其與某經紀公司已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故法院對吳女士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違約金,某經紀公司以吳女士未持續履行合同且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短視頻發布要求主張的違約金訴請具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金額,某經紀公司主張50萬元,吳女士認為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支付違約金,并請求調低違約金,對此,法院綜合雙方合同實際履行時間,并結合吳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間未取得收益及某經紀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損失等情況,酌情確定為6萬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合同履行抗辯權,吳女士辯稱,在某經紀公司未履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法院認為,某經紀公司所負提升人氣、粉絲數量、安排演藝機會等合同義務均需要一定的履行時間,吳女士于合同成立后不到10日即停止履行合同,尚不能構成合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故對吳女士的該項辯解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吳女士支付某經紀公司違約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