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司機違規停車,乘客下車開門時撞傷他人,最終傷者不治而亡。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死者家屬將車主、乘客、平臺方、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該案中,保險公司以案涉車輛本是網約車、事發時改變了使用性質為由,拒絕賠償商業險;而法院最終判決,順風車不同于網約車,商業險不免賠。

  這起事故中,司機和乘客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平臺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乘客應承擔責任部分,是否可以在商業第三者險中進行賠付?……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就這一系列問題給出了答案。

  事發

  乘客下車開門撞到人死者家屬追責

  2020年7月9日,岳某通過某公司運營的線上平臺,預約了車主羅某的“順風車”。當日13時許,乘客岳某從后座上車后,該車輛沿邛崍市文君街道朱水碾街由鳳凰大道往翠蔭街方向行駛。40多分鐘后,該車輛到達岳某的目的地附近,羅某靠道路右側非機動車道違規停車。

  此時,岳某打開右后車門準備下車,沒想到,突然開啟的車門不慎撞倒了沿非機動車道同向駛來的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兩車損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聶某春受傷。隨后,聶某春被送往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進行救治。事發后,邛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了事故認定:羅某、岳某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聶某春不承擔責任。不幸的是,住院治療105天后,聶某春不治身亡。

  聶某春住院治療過程中,羅某墊付醫療費53000元,岳某墊付醫療費46500元。因羅某的事故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墊付了80000元醫療費。

  今年4月,因多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聶某春的親屬將車主羅某、乘客岳某、平臺公司、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7.4萬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羅某、岳某、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焦點

  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各方說法不一

  今年5月21日,邛崍市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對于原告的損失,法院確認為死亡賠償金、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06萬余元。

  審理過程中,車主羅某表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

  乘客岳某則對于責任認定有異議。岳某認為,羅某作為駕駛員,對車輛有絕對控制權,其在停車時存在主要過錯;而聶某春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且超速駕駛,也有過錯;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即使有過錯,也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平臺公司根據岳某與羅某達成的合乘協議第二條中“雙方約定:在出行過程中,若因甲方故意或過失導致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及任何其他損失均應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順風車的規定執行”,以及第七條中“本合乘協議所述合乘為非營利行為,雙方不得因此引發商業行為,不得收取本合乘協議約定分攤費用之外的任何費用。雙方約定:順風車服務平臺僅是為雙方提供在線合乘信息服務的平臺,對雙方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侵權等任何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均由雙方自行解決”等內容提出,岳某通過該公司運營的線上服務平臺,乘坐羅某駕駛的車輛,該公司僅起到居間服務的作用,對本次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根據與羅某達成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中“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規定提出,羅某駕駛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事發時在從事網約車服務過程中,該行為已經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案涉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因此,保險公司主張商業險免賠。

  判決

  平臺公司不擔責另外三方均要賠償

  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機羅某和乘客岳某的賠償責任應該如何認定?法院認為,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和岳某承擔同等責任,但該認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此案中,羅某作為車輛的操控者違規停車,在乘客岳某打開車門時未提醒其應注意來往車輛和行人;岳某作為乘客,在打開車門時未盡小心謹慎義務;從雙方的過錯程度分析,駕駛員羅某的責任更大,故在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上,由羅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岳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岳某辯稱,聶某春也存在過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關于平臺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該平臺公司是“順風車”運營主體,其提供平臺和發布信息,將平臺注冊用戶之間的出行信息交互和匹配,由車主自行決定是否接單,該公司對合乘者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務費用,且平臺公司出示的《合乘協議》也明確約定,該平臺僅僅只是提供在線合乘信息服務,因此,平臺公司為乘客和車主提供居間服務,三方形成居間合同關系,平臺公司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車輛在“順風車”行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賠?法院認為,參照《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十條之規定,“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順風車”不同于網約車,搭乘出行路線相同的人是自用基礎上的順便行為,收取費用的目的在于分攤成本,本質上沒有改變車輛家庭自用的性質。“順風車”以既定目的地為終點,行駛范圍和路線均在合理可控范圍內,在此模式下,車上是否有合乘乘客,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不會增加危險程度。故對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的主張,不予采納。

  乘客岳某應承擔責任部分,是否可以在商業第三者險中進行賠付?法院認為,根據涉案車輛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承擔賠償責任,并未約定對車上人員侵權造成的相關賠償負有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對駕駛員羅某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賠付,乘客岳某不能等同于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萬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為84.5萬余元,按照責任比例由羅某承擔59.1萬余元,岳某承擔25.3萬余元;因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羅某承擔的費用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自費藥等5.4萬余元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根據責任比例,由羅某承擔3.8萬余元,岳某承擔1.6萬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1.6萬余元,返還羅某墊付款1.4萬余元;岳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3萬余元。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