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良華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耍朋友期間得知女友李某懷孕,兩人便結為夫妻,多年后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后男方張某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遂走上法庭要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該起案件,判決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共有財產。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與李某戀愛期間,李某突然告訴張某“我懷上啦!”張某想著要對李某和孩子負責,于是兩人不久后結婚,婚后生育了孩子小樂。婚后二人共同開起了農家樂,小日子也算過得有滋有味。不知是否因為生活的磕磕碰碰把激情消磨殆盡,張某與李某最終于2021年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已上小學的小樂由李某撫養,張某按月支付撫養費,共有房屋歸李某所有,張某還需歸還房貸并承擔幾十萬元的對外債務。
離婚后不久,張某聽到了一些風言風語,說小樂不是他親生。張某經過復雜的思想斗爭,終于帶著小樂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小樂與張某確實沒有血緣關系。當一個父親知道養育多年的孩子居然不是親生,經過一番思考后,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李某表示,在與張某戀愛時曾短暫分手,期間確實與其他男子發生過性關系,但其之前一直以為孩子是張某的,并非故意欺騙。二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與小樂是否系張某親生無關,不應撤銷協議。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隱瞞在受孕前與他人發生過性關系的重要事實,致使張某在不知道小樂非親生的情況下簽訂了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且相關內容明顯有利于撫養孩子一方,李某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欺詐,且造成后果較為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夫妻雙方離婚,在婚前或婚內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持審慎態度。本案重點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考量。
1。協議中是否存在明顯財產讓步條款。如果協議約定離婚時平分夫妻共同財產,則無撤銷協議的必要性。但是在本案中李某和張某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張某做出了較大讓步。
2。是否存在欺詐情形以及欺詐的嚴重性。李某隱瞞在受孕前與他人發生過性關系,致使張某與其結婚并撫養非親生子女多年,李某的欺詐行為造成后果惡劣,足以對張某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造成重大影響。
3。是否受親子感情因素影響。古語有云“萬愛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基于父母照拂養育子女的人之常情,李某撫養小樂應當是張某愿意在財產上作出較大讓步的重要情感影響因素。
4。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導致一方做出財產讓步。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其他因素導致張某在財產分割上作出巨大讓步。
法官提醒公眾,從道德上講,不僅夫妻之間負有法律上的忠誠義務,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間也應坦誠相待。如果一方抱有僥幸心理而一時隱瞞足以影響雙方關系的重要信息,則有可能在未來釀成更大傷害的“人間悲劇”。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