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星 四川在線記者 蒲南溪
放學途中,本來高高興興歸家的孩子,卻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頭部,哭聲和鮮血刺痛了路人的心。7月27日,由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高空拋物案在順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某犯高空拋物罪,一審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該案是南充市首例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的案件。

王寧 攝
今年3月16日中午,10歲的小雨(化名)走出校門,沿著平常放學的路回家。12時許,當走至順慶區鐵昌路時,小雨感覺頭部一陣疼痛襲來,他立即用雙手捂住頭部,拿下手一看,手上全是鮮血。聽見小雨的哭聲,街道旁的路人立即上前,有的用紙巾按住小雨的頭部、有的詢問小雨后撥通了她母親的電話。大家注意到,在小雨的身旁有一個帶黑色蓋子的玻璃瓶,玻璃瓶已經破碎。小雨隨即被送往醫院。經鑒定,小雨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接到小雨母親的報案后,民警隨即展開偵查。劉某到案后交代,他住鐵昌路一小區8樓,16日中午,他想把豆腐乳瓶子扔掉,走到8樓樓梯口時,便直接從樓梯旁的窗口扔了下去。直到聽人說起一個學生被玻璃瓶砸傷了,劉某才感到后怕。

王寧 攝
順慶區檢察院審查認為,劉某從建筑物上高空拋擲物品并致人受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遂依法提起公訴。經過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以高空拋物罪作出判決。
以案說法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 胡曉澤:
高空拋物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我國相關法律,已明確將高空拋物違法行為納入民事、刑事領域規制范疇。
本案的公訴、判決,體現了檢察機關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的決心。
本案,被告人拋擲玻璃瓶導致他人受傷,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應當予以刑事處罰。
此外,被害人還可以通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請求權基礎向被告人請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