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后絕不能為了一己私欲去破壞生態環境,我這次放流把我的三歲兒子也帶上,讓他知道爸爸做錯事應該彌補過錯,同時讓他知道愛護自然,保護生態是人類的職責。”看著一尾尾魚苗游向遠處,李某說到。7月20日,儀隴縣人民檢察院在該縣新政鎮嘉陵江邊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共計70余斤魚苗被放流入河,這些魚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出資購買。

  2021年4月20日,李某為試用網購的可視錨魚設備,駕車到儀隴縣銅鼓鄉五通嘴村,其攜帶錨魚設備步行至儀隴河河段(銅鼓鄉五通嘴村二組)使用可視錨魚設備進行錨魚。錨魚時間約30分鐘,因未有漁獲,李某離開現場。鄭某目擊李某錨魚行為后報警,警方根據鄭某所錄視頻將李某抓獲。

  李某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其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良好,決定對其不起訴。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對李某釋法說理和批評教育,督促其補放魚苗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愿按照規定購買70余斤魚苗彌補生態損失。

  (莊音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