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全款買房三年無法取證,狀告開發商

  法院:心存僥幸都有錯

  孫澤海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李某、趙某夫妻二人于2018年2月在成都高新南區全款購置一套商品房,二人于2019年6月收房,現已入住兩年多,但李某夫妻遲遲無法取得房產證。更奇怪的事,對于無法辦證一事,購房者、開發商雙方皆叫屈,雙方訴至法院,法院又會怎么判?23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均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具有過錯,故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無購房資格卻從開發商處買到房

  2018年2月23日,李某、趙某與成都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補充協議,約定購買開發商位于成都高新區某精裝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積96.73平方米,總價298萬余元。合同簽訂后,李某、趙某二人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9年6月2日收房入住,收房時還向開發商支付了維修基金2000余元。據悉,該開發商五證齊全,其他鄰居早已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但李某、趙某卻遲遲無法取證,甚至連購房合同也未進行網簽備案。

  原來,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前,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發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規定成都高新南區戶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南區穩定就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的其他地區戶籍居民,在本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都市限購區域購買商品住房的,方可在本區域范圍內購買1套商品住房。

  但是李某、趙某均不符合上述條件,他們購房時,開發商也沒有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對他們是否具有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和提醒。因此,導致了購房合同無法登記備案,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李某、趙某無法落戶、小孩上學困難等一系列連鎖反應。

  李某、趙某認為,房屋開發商對此負有責任,遂將開發商起訴至成都高新區法院,請求判決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及維修基金,并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開發商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向李某、趙某提出了反訴,請求判決二人支付違約金80萬元,并按照每月8000元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