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付真卿

  記者調查發現,旺蒼縣的這個“點亮鄉村、平安家園”的惠民公益捐贈活動,確實存在以慈善捐贈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活動的嫌疑。而旺蒼縣慈善會無論是出于有意還是無意,其出具的一份紅頭文件客觀上幫助企業開展了商業活動。

  記者在采訪中得知,類似的行為或許并非第一次發生。在旺蒼縣采訪時,村民們反映,過去也發生過多次企業通過慈善捐贈的名義,到村里銷售凈水器、灶具等各種商品的事情。

  針對這類現象,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楊娟

  成都市錦江區社會組織發展基金理事

  作為一個有公信力的慈善組織是不應該隨意出這種文件的。

  慈善組織在開展各類公益活動時,可能會與各級政府或基層組織進行聯絡,相互發函一般只作為內部溝通,這種函件是不應該給到外部的,讓公司拿到這個函去找地方,這就更加不妥了。

  慈善組織經常會與一些營利性的企業合作,這其實無可厚非,但是公益捐贈活動一定要與商業銷售行為嚴格區分開如果企業的產品確實很好很惠民,慈善組織可以為公眾鏈接一些資源,但捐贈一定要是獨立的。

  鄧湘樹

  西南財經大學社會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無論是地方政府機構還是慈善組織,在與企業聯合開展公益捐贈活動時,首先應該對捐贈企業的背景情況、產品質量、價格信息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其次,捐贈行為不能和商業行為相捆綁。

  慈善組織必須要對捐贈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避免發生損害自身聲譽和捐贈對象利益的情況發生。

  當這些企業通過政府機構或慈善組織的渠道,借助公益捐贈的名義到基層進行銷售活動時,可能在老百姓的眼里,他們代表的就是政府機構或者慈善組織,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生問題,公信力也難免受損。

  還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企業這種銷售方式看似“一本萬利”,實則可能已經違法了,應該給予追責,避免更多企業模仿。

  吳昊

  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主任

  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涉事企業通過與慈善會等機構的合作,謊稱其銷售的產品在價格上獲得了補貼或提供了優惠,這種行為已涉嫌虛假宣傳,提供了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違法了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介入調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