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欄題指標
設立鎮部分指標
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擬設鎮域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分別不低于6萬人、3萬人、1.5萬人、1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鎮的平均值,政府駐地(即建成區)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不低于20%。
經濟條件方面,擬設鎮的鄉,工商業企業數在本縣(市、區)所轄鄉中處于領先水平(位于前20%),對擁有規模以上工商業企業的鄉可優先考慮。
較大規模街道拆分
特大城市地區,街道面積應超過15平方公里,且人口超過15萬人。
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積應超過12平方公里,且人口超過12萬人。
街道面積和人口規模兩項指標中只有一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不予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