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蔣京洲

  想要買房卻受限于當地限購政策,有的人便打起了“運作”的主意,委托中介機構幫忙通過非正常的方式獲取購房資格。然而這樣的行為卻埋下隱患,一旦發生糾紛,就有可能造成財產損失。日前,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購房資格引發的居間合同糾紛。

  據悉,2020年10月31日,蔣某與某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咨詢服務協議》,約定中介機構通過“運作”幫助蔣某在成都買住宅房屋,且約定購買戶型、面積及價格,蔣某于簽訂協議當日,向中介機構支付首期服務費6萬元,并約定于中介機構協助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并選房成功當日支付剩余服務費19萬元。

  但當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蔣某并未收到已具備購房資格的通知。疑慮之下,蔣某前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咨詢,了解到其仍不具備購房資格,故訴至法院,要求中介機構退還已支付的6萬元。

  庭審中,中介機構辯稱,所謂“運作”屬行業慣例,而且蔣某此前已知悉,即協助蔣某向有資格購房者借名購房,待蔣某達到購房資格條件、補足購房款后,將房屋從借名者名下過戶至蔣某名下。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中介機構向蔣某退還已收取的6萬元服務費。

  法官說法

  “借名購房”可能錯失購房機會

  在房屋限購政策趨緊的形勢下,一些購房者妄圖通過非正?!斑\作”方式獲得購房資格,殊不知其中風險頻發。

  中介服務機構以購房者迫切需要引誘其為“運作”支付高昂服務費用,但“運作”手段往往是潛藏著巨大風險的借名購房、合作購房,甚至是越過法律與道德紅線的“找關系”過戶、空掛社保繳費等服務。

  購房者通過借名購房、合作購房的方式購房后,一旦購房者與借名人、合作購房各方產生利益糾紛時,購房者無法通過訴訟實現交付房屋、辦理權屬轉移登記、要求確認所有權以排除強制執行等目的。購房者與中介機構產生糾紛時,即使因與中介機構簽署的合同因存在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中關于購房資格的約定而被判定為無效,中介機構退還服務費的訴請能得到支持,但購房者需要自行承受資金占用利息、錯失購房機會等損失,甚至有可能面臨接受“運作”服務期間身份信息資料被用于其他用途造成個人信用損失的風險。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面臨中介機構的此類服務推薦時,應當擦亮雙眼,了解獲得購房資格的具體路徑,理性分析行為風險,避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