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鄧海川 記者 郭建民)近日,自貢市貢井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未投保交強險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肇事司機與受害者達成調解意見,并當庭履行部分賠付款項。

  2020年11月14日,王某駕駛機動車與張某相撞,造成張某受傷。交警認定受傷者張某違規變道行駛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

  貢井區法院審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2020年11月14日11時10分,而王某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時間為當日的16時54分,而車輛交強險到期時間為2020年5月24日24點,也就是說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的機動車系“脫保”狀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雖然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僅承擔次要責任,但由于其未依法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導致張某無法在交強險中獲賠,而王某需先在交強險20萬元責任限額內全部承擔責任后,超出限額范圍的損失再依據兩人的事故責任按比例承擔。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王某賠付張某各項損失12.5萬元,并當庭兌現履行5萬元,剩余款項分期履行。

  法官說法

  交強險是法律規定施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保護性等特點,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不考慮侵權人與受害者過錯,有利于受害者獲得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