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劉淋汭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增加了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的不便和困難,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能否得到支持?

  8月17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終審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駁回上訴人某清潔服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清潔服務公司支付羅某經濟補償金7400元等。

  2018年5月,羅某入職一清潔服務公司,工作地點在成都市新都區,工作崗位為司機。在2020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前,清潔服務公司發布人員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單方面將羅某分流到成都市龍泉驛區工作。

  因羅某一直居住在新都區,在薪資沒有作相應調整的情況下,到龍泉驛區工作客觀上增加了其工作和生活成本和困難。于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羅某拒絕繼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年9月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逾期未結案證明,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清潔服務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74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勞動者未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為,變更工作地點是否屬于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

  成都市新都區法院一審認為,該案中,清潔服務公司在新都有中標項目的情況下,單方改變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將長期居住生活在新都區的羅某安排到距離較遠龍泉驛區工作,增加了羅某為履行勞動合同而付出的交通及時間成本等,且被告公司事先未取得羅某的同意,也未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以彌補勞動者額外的支出,應屬于變相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的情形。因此,羅某有權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并請求經濟補償。法院依據羅某工作年限已滿兩年,月工資標準為3700元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清潔服務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