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飲料火爆市場引起公安機關的注意

  從2016年開始制作販賣,王某的毒品飲料逐漸在娛樂場所火了起來,最終引起公安機關的注意。2017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從廣東警方處獲悉線索,佛山部分娛樂場所流行一種由成都某公司研發的網紅飲料——“咔哇潮飲”,經初步鑒定含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γ-羥丁酸。據悉,它的使用會造成人暫時性記憶喪失、惡心、嘔吐、頭痛、反射作用喪失、性沖動,嚴重時將導致人失去意識、昏迷甚至死亡。

  “新型毒品的偽裝性越來越強,為了迎合年輕人追趕潮流的特點,包裝都很絢麗,跟普通的飲料看起來沒什么區別。但喝過的人都說可以‘嗨’很久,這其實就是毒品成分在起作用。”辦案檢察官介紹道。

  成都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在進一步偵查中發現市面上還有一種名為“咔哇氿”的飲料在售,其成分與“咔哇潮飲”高度相似,亦含有γ-羥丁酸。2017年9月9日,公安機關在王某家中將其抓獲,在其家中及公司倉庫內查獲“咔哇氿”飲料723件25瓶,以及制毒試驗用的燒杯、試管、原料等工具和物品,并召回18505件。送檢鑒定的“咔哇氿”毒品飲料中檢測出80.3μg/ml-7358μg/ml含量不等的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γ-羥丁酸,證實王某制造、販賣的毒品飲料危害后果非常嚴重。查證顯示,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王強通過銷售“咔哇氿”毒品飲料非法獲利達1000余萬元。

  是食品還是毒品?準確認定事實和罪名

  2017年12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以王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青羊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的核心爭議點在于生產、銷售“咔哇氿”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是販賣、制造毒品罪。經過多次組織檢察官聯席會議,檢察院就相關專業問題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換意見,多方研討論證,認定王某明知“咔哇氿”中的成分γ-羥丁酸屬于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飲用后具有成癮性、危害性,應當依法以販賣、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雖人贓俱獲,但王某拒不認罪,加之其犯罪模式新穎,給偵查初期的證據收集工作帶來巨大挑戰。為了解γ-羥丁酸的化學屬性,承辦檢察官到四川省圖書館、西南財經大學和四川大學圖書館等地,查詢相關文獻資料,走訪省內著名藥學院、醫學院等化學領域的專家學者,核實某易制毒原料和γ-羥丁酸的轉化條件等關鍵問題,保證事實的統一性和罪名的準確性。

  檢察院辦案組提前介入偵查過程中,發現該案存在王某制造、販賣新型毒品的客觀犯罪事實,而當時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卻不足。隨后,辦案組結合案情研判和現有證據分析,及時引導偵查機關調整偵查取證方向,并圍繞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的主觀明知、毒品數量認定等重點和難點問題開展自行補充偵查。

  “我們對電子證據、通聯內容等進行進一步深挖,固定了王某搜索查詢制毒技術、與他人通聯易制毒內容的證據,在主觀明知的關鍵問題上取得了突破,從而準確將本案定性為販賣、制造毒品罪。”辦案檢察官所說的電子證據,包括王某在微信與他人聊天時展示的網頁搜索截圖,該截圖共包含三條搜索內容,但每一條搜索內容均與“毒”有關,含有“毒品”“制毒”等字樣。由此形成的證據鏈,讓檢察院能夠證明王某對其販賣、制造毒品行為系主觀明知。

  辦案組同時前往廣東省中山市、佛山市相關檢察院,深入對接了解“咔哇氿”“咔哇潮飲”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同案的處理情況,“這種‘潮飲’成本不過幾元錢,在夜場等地卻能賣到200多元一瓶,可謂暴利!”辦案檢察官了解到“咔哇氿”在當地流通銷售的一些情況,并利用自行補充偵查,重點調取相關證據完善證據鎖鏈,為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犯罪數量創造了條件。

  一審獲刑15年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按照嚴打毒品犯罪、鏟除經濟基礎的要求,成都市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全面核查“咔哇氿”系列毒品飲料的生產、銷售情況,調查王某控制的關聯賬戶狀況,加強對涉毒資產的查證,通過調查取證及時對王某名下銀行存款及住房、車位等資產予以查扣凍結。

  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區檢察院以王某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支持了檢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27萬元,依法沒收被扣押在案的兩套房產及違法所得、收益、孳息643萬余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9月18日,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新型毒品”是相對于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言,主要是指利用人工合成的興奮劑、致幻劑類等毒品,由國際禁毒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樞神經系統,使人興奮或者抑制,連續使用能使人產生依賴性的一類精神藥品(毒品)。有的新型毒品被摻入飲料中,被偽裝成“奶茶”“開心水”等形式出現,其“娛樂性”的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掩蓋了“毒”的本質,很多人因此認為其危害性不大,而在他人的誘惑或者自身的好奇心驅使下嘗試。

  本案中,王某以牟利為目的,生產含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γ-羥丁酸的飲料并進行偽裝販賣。檢察院通過引導偵查取證,收集了大量證據,證明王某明知其生產的“咔哇氿”系列飲料中的成分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飲用后具有成癮性、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其有目的生產、偽裝販賣毒品飲料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最終受到刑法的嚴懲。

  針對新型毒品犯罪隱蔽性、迷惑性強的特點,檢察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構建嚴密證據鎖鏈,夯實證據基礎。發揮檢察官聯席會的作用,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及專業機構的聯動配合,對新型毒品案件準確定性。本著打擊毒品犯罪和徹查追繳涉毒資產并重的辦案理念,深入推進毒品犯罪“打財斷血”工作,引導公安機關加強對涉毒資產的查證,加大查處力度,徹底摧毀毒品犯罪的經濟基礎。